简体版
繁体版
东莞站
|
香港站
|
深圳站
|
仓储管理
|
短信服务
设为首页
收藏本站
联系我们
首页
|
信息中心
|
企业大全
|
时人专访
|
供求热线
|
物性认证
|
价格走势
|
塑胶物流
|
展会信息
|
网上书城
|
求职求才
|
社区论坛
如何找?
您现在的位置是:
信息中心首页
->
行业相关政策
->
正文
无偿提供塑料袋最高罚商家万元
2008-5-17 9:16:03
根据商务部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《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》,从今年6月1日起,商品零售场所有不标明塑料购物袋价格,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袋等行为之一的,将受到最高1万元的罚款。
根据《办法》,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、商场、集贸市场。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,但不得有以下行为: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;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;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;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。否则将被处以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。
责任编辑: 来源:
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塑料商务网证实,仅供参考
未经许可,不得转载
我要评论
推荐给朋友
打印
【
关闭
】
相关链接
·
塑料袋定价 深圳商家“暗战”
2008-05-17
·
北京规定无偿提供塑料袋最低罚5000元
2008-05-16
·
塑料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出台
2008-05-16
·
南京环保塑料袋为“绿色奥运”把关
2008-05-15
会员登录名:
密码:
忘记密码? 还没有注册?
标题:
*
必须填写
内容:
*
必须填写
关于我们
|
会员服务
|
人才招聘
|
咨询投诉
|
友情链接
|
业务公告
|
联系我们
Copyright©2001-2006中国塑料商务网版权所有
本站网络实名:中国塑料商务网
ICP许可证:粤B2-20050453